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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管理条例

来源: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 作者: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 发布时间:2021-12-31编辑: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知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实现实验室的开放效益,推动科学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常年接受访问学者申请。

第三条 在室工作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1年,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经实验室批准后最多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凡愿来本实验室做访问研究的,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向本实验室申请,实验室根据科研需要,在保证有课题、有经费的前提下,根据其科研工作经历提出建议资助强度,报经室务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应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为外地访问学者提供住宿安排。

第六条 实验室要与访问学者签订合同书,明确访问期间的研究方向、预期目标以及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加强对访问学者访问期间的管理和期满的考核工作。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如发生违反万博水晶宫规章制度或访学合同的事项,实验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七条 访问学者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行政关系均在原单位,访问期满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访学结束时,应提交总结报告。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用实验室提供的经费和科研条件取得的成果(论文、获奖、专利等),第一署名应为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桂林医学院)。

第八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执行,由广西脑与认知神经科学重点实验室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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