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党纪政务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全面及时、规范有序、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对于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以及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行工作要注重“时效性”。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均对处分决定执行时限有要求,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开展宣布、送达等工作,确保处分的严肃性。一是宣布处分决定要及时。
党纪处分决定应在作出后一个月内宣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宣布没有规定明确时限,但也有“及时”的要求,如果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应一并宣布,如果只有政务处分的,也宜参照党纪处分在一个月内宣布。
二是送达要及时。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等,以便有关单位和组织及时掌握情况、归入人事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三是报告要及时。
一方面,执行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另一方面,有关纪委监委应按规定每个季度将处分决定宣布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确保党委及时掌握处分决定宣布情况,了解受处分人思想动态。
四是涉案款物处理要及时。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商机关财务(保管)部门于收到通知后60日内执行完毕。
执行工作要注重“全面性”。处分决定执行具体事项与个案密切相关,尤其是被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公职人员,需要执行的内容往往比较多,执行过程中应全面统筹考虑。
一是处分决定送达要全面。既要送达受处分人,也要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及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有的还需要送达主管单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处分的,还要向有关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通报。
二是处分决定宣布要全面。处分决定要向受处分人宣布,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党纪处分要向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其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政务处分需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是党员的可参照党纪处分在所在基层党组织宣布,不是党员的可以在所在部门宣布,如果是领导班子成员的,也应在领导班子会上宣布。
三是相关待遇调整要全面。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处分影响年度考核、奖金发放等其他待遇的,还应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报送结果,并可通过处分决定执行检查等形式,检查相关待遇是否按规定执行。
执行工作要注重“规范性”。一是处分执行通知要规范。处分执行通知是有关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等执行处分事项的重要依据,要针对具体个案情况,准确区分身份性质、处分种类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处分执行通知及处分内容告知书,正确标注处分影响期(期间)等内容,不能生搬硬套模板,防止产生身份与处分种类不符的执行通知事项。
二是执行证明材料要规范。对于召开会议宣布处分决定、职务变更、工资调整、解除人事关系、收缴违纪所得等,不仅要规范填写各类表格,还应收集会议记录、任免职文件、工资调整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三是文书表格制作要规范。
送达回证不仅要有经办人签收,还应有单位盖章;受处分人不能仅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还应在“受处分人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意见”和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防止以送达代替宣布;处分执行报告单中的归入人事档案情况、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等内容都应填写完整。
执行工作要注重“延伸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处理违纪违法的党员、公职人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切实做好处分“后半篇文章”。
一是发挥好处分决定警示教育作用。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时,宣布人员要着正装、佩戴党徽,受处分人面对党旗、国旗,宣布人员和受处分人都起立,确保处分决定宣布的严肃性,增强受处分人对处分的敬畏之心;宣布处分决定后,还要与受处分人谈心谈话,进行思想教育。
二是将处分决定“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宣布处分决定时,受处分人应在会上作自我检讨,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代表分别表态发言,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或监督检查部门要结合案情进行教育提醒,努力实现“处分一个人教育一群人”的效果。
三是对受处分人开展教育帮扶。明确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教育帮扶的主体责任,努力使受处分人放下包袱、真诚悔过,重振精神开展工作;还可以通过跟踪回访等形式,检查教育帮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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